莫让共享单车 成为城市之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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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共享单车项目的市场属性,政府不应该对其市场行为(比如定价、营销策略、商业布局等)进行直接干预,但其经营活动如果涉及扰乱公共秩序、侵占公共空间、骑行安全无法保障等事宜,应由相关管理部门出面,责成企业承担应有的规划和管理责任。
政府如何进行有效监管
涉及公共空间和秩序方面,政府可干预企业的事项包括:责成企业合理评估经营所需的道路条件和停放空间条件,并以此规划各个区域的单车投放量;由于单车停放占用了道路、行人道等公共空间,企业对公共空间的使用应获得必要的行政许可,避免用户“乱停放”、“过度停放”行为干扰公共秩序;企业有责任对用户“乱停放”行为进行引导和管理,对自行车空间上的合理分布进行必要的运行管理等。
值得注意的是,在公共空间管理上,我国与西方国家在价值观上存在一定差异。这反映在公共空间资源的配置过程中,比如将紧俏的城市中心地块用于何种用途,是绿化、咖啡茶座还是商业?绿化可以让人心情愉悦,咖啡茶座可以增加人与人的接触,而商业则会带来更多的利润和税收。不同的选择,会带来不同的城市空间风貌和生活品质。在公共秩序与使用便利(可能带来盈利的活动)之间的权衡和选择上,西方传统的行政价值观更为看重前者。但在我们的公共语境中,有时“私”是模糊的,“公”也是模糊的,这就造成当公共空间受到私有产权活动侵犯时,政府部门无法有理、有力、有依据地快速做出回应。或者说,城市的公共空间产权、公共秩序尚处于一种无人认领、管理缺位的“散养”状态,亟须相关管理部门通过立法,合规“认养”,明晰公私的边界,对越界行为进行引导和规制。
这一次,共享单车大街小巷遍地开花,无疑敲响了警钟,不要让“城市之花”变成了城市公共秩序“之殇”。
(作者系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与治理研究院研究员、交通经济与政策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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