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团因上涨1元配送费被顾客起诉 法院判决美团赔偿顾客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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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美团因上涨1元配送费被顾客起诉 法院判决美团赔偿顾客1元
家住湖北的陈先生在使用美团APP订餐时发现,“选择商品”页面上标注为6元的配送费,在结账页面竟然变成了7元。因认为美团APP存在欺诈,陈先生起诉其经营主体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团公司)索赔500元,并要求其赔礼道歉。今年5月,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决美团公司向原告陈先生赔偿额外支付的1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后美团公司和陈先生均提起上诉。9月2日,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判决已生效。
2019年10月,陈先生在通过美团APP点外卖时发现,在其选择两道菜后,“选择商品”页面底部黑底灰字标注“另需配送费¥6¥7”,黑底白字标注“¥35”。当陈先生选择“去结算”后,订单页面黑底灰字标注“已优惠¥6”,黑底白字标注“¥43”。陈先生提交订单并支付后,订单完成页面显示“配送费¥8¥7”、“美团红包﹣¥8”、“满减优惠﹣¥5”、“已优惠¥14 合计¥35”。
仔细查看后,陈先生确认,“选择商品”页面配送费为6元,“订单确认”页却显示为7元,而其实际支出的配送费也是7元。陈先生认为,被告的行为是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属于欺诈行为。
对此,被告美团公司表示,金额的差异可能是采用不同定位技术导致。美团公司主张,“选择商品”页面的配送费为估算金额,前后定位经纬度不一致,可能是因为首页定位不对,或者基站定位不准确造成,不存在欺诈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美团公司通过首页定位技术为消费者提供预估配送费信息时,应负有对该费用并非要约内容进行提示的义务。本案中,被告未尽该提示义务,其在缔约过程中存在过错。法院认定,陈先生主张的6元为本案配送费金额,原告陈先生为订立该合同额外支付的1元,系原告的损失,被告应该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对该损失予以赔偿。但是陈先生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因缺少法律依据,没有得到法院支持。
在美团方上诉后,二审法院于9月2日作出判决,认为在案证据可证明被告在缔约过程中未能完全履行提示告知的合同义务,损害了陈先生的信赖利益,并造成陈先生为维权支出一定通讯费用。二审法院认为,北京互联网法院的判决和判赔金额并无不当,应予维持,并驳回双方的上诉请求。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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