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裁定个人破产清算首案,「破产人」系原教培机构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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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深圳裁定个人破产清算首案,「破产人」系原教培机构经营者
11 月 9 日消息,今年 3 月,《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实施,成为我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条例实施后,个人破产重整、和解程序首案均已裁定,11 月 8 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了首宗个人破产清算案件。 据《南方日报》报道,11 月 8 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呼勇 (化名) 破产。呼勇现有财产不足以清偿 140 余万元债务,将进入为期 3 年的免责考察期。按《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规定,通过免责考察期后,呼勇可免去剩余债务。 呼勇原在深圳某商场内经营教育培训机构。受商场倒闭影响,培训机构不得不关闭,导致呼勇负债 480 余万元。2018 年,呼勇卖掉其 住房,实际收款 260 万元,全部用于偿还债务,但至今仍负债 100 余万元。呼勇目前无固定工作,每月劳务收入约 5000 元,自 2013 年离异后独自抚养女儿。 自宣告破产之日起,呼勇将进入免责考察期。考察期内,呼勇需接受破产管理人和破产事务管理署的监督,每月申报个人收入、支出和财产状况等信息,除扣除每月必要支出外,剩余收入全部用于偿还债务。免责考察期满后,深圳中院将根据呼勇考察期间表现,裁定是否免除未清偿债务,解除限制行为。 深圳中院破产庭庭长曹启选表示,「免责考察期既能让‘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得到‘重生’,也能避免恶意破产的出现。」 在《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中,共提供了清算、重整与和解三类程序,供不同情况的债务人适用。 其中,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对财产进行全面清理,债务人无财产管理权,对个人信用和营业事务影响最大,行为限制最严格;债务人仅可保留基本生活和职业所需的有限财产,如适量现金、衣物、必要的家用电器和文具书籍,其余财产如全部不动产、机动车等均由管理人接管。 相比之下,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债务人需要有未来可预期的收入,可能实现保留住房或者其他特定财产,债务人经授权可以继续保留营业事务; 出席债权人会议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和解则是由债务人和债权人自行协商,法院仅对和解过程的规范性与和解协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委托和解期限内,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认可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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