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上网应当共同划定“规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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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上网应当共同划定“规矩”
截至2020年3月,我国网民规模达9.04亿,互联网普及率达64.5%,网络直播用户规模达5.6亿,网络游戏用户规模达5.32亿,而防疫期间,线上娱乐更是成为许多宅在家中未成年人的主要娱乐方式。
近年来,“护士的10岁儿子打赏主播10万元”、“宿迁11岁男孩打赏主播、玩手游花掉40万”等一些未成年人因游戏充值和为主播打赏花费家长“巨款”的新闻屡见不鲜,用家长账户大肆网购的问题也频繁出现,要妥善治理未成年人乱付费,还需各方形成合力,共划“规矩”。
法有关负责人介绍,未成年人在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过程中,通过充值、“打赏”等方式支出的款项如果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则该付款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需要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才能发生效力,如果法定代理人不同意或不予追认,则该行为无效。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这既为解决该类纠纷在法律层面提出实际指导意见,也为线上娱乐行业的发展及时摆正“航向”。
这种现象的产生一定程度上源于网络服务提供方的失责。据《2019年全国未成年人互联网使用情况研究报告》显示,中国未成年网民已达1.75亿,而作为网络服务提供方,配套的技术服务与制度支持应及时跟上,例如限制未成年人注册、加强用户身份验证等举措,并落到实处。网络游戏企业和直播平台等网络娱乐行业应当切实承担自己的社会责任,重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依法依规经营,担当应有的社会责任,促进祖国的下一代健康成长。
家长监管的缺位也是造成未成年人上网乱象的原因。未成年人正处于心理发展的关键时期,独立性、好奇心日益增强,家长应引导孩子正确利用互联网,切勿掉入网上主播设置的种种陷阱;同时,家长在孩子上网课期间应多多陪伴和督促他们,避免孩子沉迷于手机和网络,同时应注意培养孩子良好的消费习惯。各方合力,共同为未成年人营造健康的上网环境。文: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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