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座不可取,请斟酌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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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天,在兰州西开往上海虹桥的G3182次列车上,一名男性乘客霸占他人座位拒不让出,并对乘警及列车工作人员进行言语攻击。高铁乘警在西安北站将其移交当地铁路公安依法处理。
“霸座”行为缘何屡禁不止?霸占他人座位的乘客,耀武扬威强词夺理,尽管旁人眼中极具愤懑,极力谴责,却也无可奈何。或许在以往,此类行为一般归结为道德问题,并不构成违法。但是现在这种行为不仅属于道德问题,更是直接违反了《民法典》规定,构成真正意义上的违法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五条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铁路出行越加便利的同时,列车内的公共空间也展示了世间百态,“霸座”的这种行为折射出部分人道德观的不健康,也反映出铁路法律普及教育、精神文明建设依旧任重道远。旅客持有效票按要求乘坐是自身应当享有的权利,岂容那些“法盲”为所欲为,针对“霸座”的行为,不应该只停留在法律层面上的威慑,长远来看,推动国民出行素质提高才是根本举措。
无规矩不成方圆。交通出行,对规则充满尊重与敬畏是每个公民应具备的基本素质,也是维护公共交通秩序的另一体现,法律的规范将引导全民树立正确的是非观和价值观,是国家积极倡导全民遵纪守法的重要内容。限制“霸座”行为,实际上亦是保障广大旅客相应的合法权益。(万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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