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该如何“分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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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事件越来越多,导致多名无辜群众罹祸,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许多高空抛坠物事件面临找人难、取证难的难题,很难确定直接责任人,不少居民对此种劣行严厉谴责但又不得不为此事“背锅”,承担“共同补偿”法律责任。
在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是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不仅是不道德的行为,更是法律严格予以制止的行为。居民从建筑物向外抛掷物品致人损害,不仅仅是在民法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可能涉嫌危害公共安全,在刑法上承担刑事责任。法律明文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是对建筑物抛物损害责任的基础性规定,是给居民提出了一个明确的警示和要求。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进一步规定了高空抛物的法律责任,新增了“建筑物使用人在赔偿后可追偿”的条款,并明确了物业管理机构防范义务、公安等机关调查义务等。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首先应当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但是可能的侵权人范围是极广的,高楼住户可能达几十上百户,其中不乏租户等流动性人口,往往很难确定直接责任人。在经过公安等机关充分调查,仍然无法查清责任主体,才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共同承担补偿责任,建筑物使用人有证据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除外。找不到直接责任人,只能通过共同补偿的方式来弥补受害人的损失,同时督促全体建筑物使用人高度注意,自觉预防和杜绝该类损害的发生。若日后确定了责任人,对于已经承担补偿责任的建筑物使用人,民法典规定其有权向侵权人进行追偿的权利,也是对侵权人一种警示。民法典强化了物业管理机构对高空抛掷物问题的安全保障义务责任,倒逼物业公司加强管理,完善保障措施,主动采取措施,尽可能地避免高空抛掷物事件的发生,避免企业在日常管理中疏于安全防范,出事之后却推卸扯皮。刘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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