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塑令”加码,限塑措施也应当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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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加码的“限塑令”,到今年底,广东全省范围内餐饮行业禁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吸管,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餐具。限塑令实施首日,记者走访发现,如何让规模小但数量众多的餐饮企业配合“限塑令”加码,可能是推行的“痛点”所在。(9月2日《广州日报》)
加码后“限塑令”,不过是旧版的升级版而已,表现在“面上扩容”“质上求深”两个方面。2007年12月下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开始实行“限塑令”,在范围上主要侧重于限制“塑料购物袋”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广东版扩容加码的“限塑令”涵盖了餐饮行业和零售企业的一次性塑料用具,意味着“限塑令”已实现了深度和广度的双重升级。
从局部到全面限塑,国内已有多地试点且行之在前,吉林省自2015年起实施全国 “禁塑令”,新版《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将于5月1日起实施,其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在本市生产、销售超薄塑料袋。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不得使用超薄塑料袋,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袋。京版限塑令和粤版限塑令有异曲同工之妙,也可以视为今后限塑升级的一种强烈信号。从已有的经验和现状来看,“限塑令”加码,如何实现推行“痛点”破题,依然是当然最亟待解决的难题。
首次限塑令实施至今,综合研判来看,所取得的成绩不太令人满意,除了大超市执行得相对较好,在小商店、小食杂店、小百货店以及农贸市场、集贸市场等场所,依然随处可见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超薄塑料袋,外卖、奶茶等新兴业态的兴起,餐饮行业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也呈现出井喷的态势。旧版“限塑令”推进难的痛点未能得到消除,加码后的执行情况自然难言乐观,实现限塑措施的加码升级,除了进行更严格的管控和限制,别无他法。
调查显示,超过85%零售企业表示缺乏替代品是推进减塑的主要困难。替代困难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可降解的塑料袋品种偏少,成本偏高,企业承受难度较大,消费者也难以接受买单;二是消费习惯还没有实现根本转变,无论是供给侧还是需求侧,对于“限塑”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还缺乏足够的认识。在内动力不足而整个社会生态还没有形成的情况下,外部力量就需要发挥更大的作用。
替代难的动力不足成因,主要还是基本成本考量上的投鼠忌器,以及对路径依赖的顾忌,从而缺乏破釜沉舟的坚决,循序渐进演变成了原地踏步甚至状况恶化。在此语境下,限塑措施与手段的升级,应当体现刚性为主,柔性辅之,如同查酒驾那样突出“快刀斩乱麻”的果断。一方面,要通过立法的方式强调各方的责任和义务,把责权利对等和统一起来,同时将行政处罚和经济杠杆等综合措施,通过法律的方式给予明确,为具体执行和操作提供法律依据。
另一方面,在限制塑料制品生产销售和使用方面,要实现从起端到末端的环环相扣, 实行一把标尺从严把控。比如在生产环节,应当通过标准的升级实现从不可降解到降解,从污染型产品向绿色环保产品转变;在销售和使用环节,也可以通过成本加码的方式,既能实现对环保污染损失的补差,又能发挥成本倒逼机制的作用,遏制生产和销售的冲动,并由此加快替代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时下可降解塑造制品成本居高不下,很大程度上在于需求量没有大幅度提升,无以实现用规模换效益的效应;同时,消费习惯的养成,比如在国内,星巴克、喜茶等品牌已经逐步推出纸质吸管,这本是一种很好的环保替代,但由于纸质吸管和塑料吸管在体验感上有差距,造成选择的消费者仅占1/3,若是通过“硬替代”的强制性,或者用更高的成本来限制,则全面替代才会在短期内实现,无比较下的体验感也就不会成为一种障碍。
正如相关专家所言,通过立法和制定标准,加大对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不达标塑料袋的惩罚力度,提高塑料袋生产、销售和使用成本,实现限塑措施的力度升级,“限塑令”才会得已更好的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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