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相加班”并非企业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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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西贝创始人贾国龙在微博上发布一条“715工作制”引起热议。“715”就是“每周工作7天,每天工作15小时”。于是乎,继“996”之后,网络诞生了新的热词——“715”,一时之间,网络上全是对贾国龙的征讨。
此前有关“996”的争论,客观上形成了一些共识:其一,加班可以是自发形成的文化,但不能作为企业的刚性制度确定下来,员工要有说“不”的权利;其二,付出必须有回报,这决定了加班的本质:并非单位压榨职而是员工与企业齐心协力。
然而,很多企业就是在打擦边球——表面上看只是以企业文化的形式倡导奋斗,实则以福利待遇等方式变相强制加班。譬如员工拒绝加班,虽然不会以此为由直接开除,但是以调换工作岗位、堵塞上升通道等方式逼迫员工不得不加班。很多情况下,企业提供的待遇本就包含了加班的付出,如果选择拒绝,可能到手的薪资要明显低于同事,更不必说可能因为“绩效考核不达标”这样抽象的原因而被劝退了。
即使只是将加班作为一种文化进行提倡,也是不体面的。因为文化本身就会给人带来无形的压力,更可能固化为一种不成文的规定,形成一定的强制力,让加班不再是临时性和“自觉自愿”的行为。
长期加班能够为资方节省成本,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但却会侵害劳动者的权益。由此造成对身体的伤害和家庭的亏欠,未必能通过加班费来补偿。作为雇主一方,除了应该为员工提供合理的待遇之外,还应当尽可能避免占用员工的下班时间,甚至通过各种方式避免形成加班文化,让员工透支当下。滕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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